责改决定珠海东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0〕41031 号
珠海东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2J
法定代表人:黄裕华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路2号
我局于2020 年10月9日、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10月9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