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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财会〔2005〕99号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3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3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01号许可事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二)《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9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由承诺人本人签名);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代理记帐机构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受理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由各区财政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内部审查;
   (四)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申请表

编号:


  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财政局印制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场所

 

企业类型

 

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机构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专职/兼职)

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人事档案

存放单位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

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年月日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科(处)领导签名:年月日

局领导签名:年月日

 

批准机关(盖章)

年月日

02号许可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特区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九条);在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该地区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8年以上,并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3)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5)有书面合伙协议;
   (6)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2.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1)设立人为1人,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设立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10年以上,并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3)设立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有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九条。
   (二)宝安区或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八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股东或者设立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四)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条件(不分特区内外):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不分特区内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在特区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和《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情况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转出原所证明,若申请人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时间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5.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无不良记录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6.申请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合伙协议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在宝安区或龙岗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9.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表1);《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5);《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8)。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

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

合伙人或者个人事务所发起人

 

合伙人或者发起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或者

发起人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

的资格条件

是否承诺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承诺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或者

股权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

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3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

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或者

股东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

或者有限责任所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或者

股东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或者

股东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

的资格条件

是否承诺办理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或者

股权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

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5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

序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6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是否有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受理日期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7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上年末净资产和

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合并或分立新设的,还须注明合并或分立前事务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事务所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拟设立分所名称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含分所负责人)

 

分所负责人

姓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

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分所通讯地址

 

分所邮编

 

分所联系人

 

分所电子邮箱

 

分所联系电话

 

分所传真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我所申请__________设立分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8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拟迁入后名称

 

拟迁入办公场所

 

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拟迁入省、

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目前是否因为执业行为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具体情况说明:

 

我所申请从__________迁入________,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03号许可事项: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分为会计专业知识(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和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有效期内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受理深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核准申请;其他的会计从业资格核准申请由各区财政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内部审查;
   (三)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会计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编号:_______

姓名

 

民族

 

性别

 

一寸红底

免冠彩照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发证时间

年月日

最高学历

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4.大专5.本科6.硕士7.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7.其他

珠算等级

1.一级以上 2.普一 3.普二 4.普三

5.普四6.普五 7.普六 8.无级别

珠算证号

 

工作单位全称

 

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邮编

 

单位类型

1.国家机关2.社会团体3.公司4.企业5.事业单位6.其他组织

 

 

 

单位意见(盖章)

年月日

  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

2.不受理

公章

年月日

 

注: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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