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6〕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和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作为一项事关我市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规范开采、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双赢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完成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发、破坏资源、非法转让和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全市采石场控制在省下达的15个指标以内,新增设的石场或采矿证到期后拟保留的采石场全部按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招标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或合同议价方式出让),同时加快推进旧采石场复绿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清查本辖区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行为,全面清理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2.突出重点。我市以采石场开采整治及复绿作为此次工作的重点。今后,除平基工程外,所有已到期的矿山石场,不再续期,全部推向市场,已关闭石场要限期复绿。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问题,认真清理以平基建设用地项目结合开办的石矿场因石料补偿贸易引发的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稳定。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场、取土场、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开采企业准许开采,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环境、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等非法开采行为,以及查处有关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以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使审批权,规范监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2005年12月2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珠府办函〔2005〕16号)负责组织落实。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清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持过期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要以规划为龙头,抓好落实,明确可开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力争做到以图管矿。全市到期的采石场和符合规划拟保留的采石场要尽快做好招标及挂牌出让的有关工作方案,按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公平公开的合法方式确定采矿权人。
四、加快采石场复绿和环境治理工作进度
(一)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珠府〔2002〕2号)的规定,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符合规划且今后仍需安排开采的取土场,暂时不宜复绿,采取异地复绿办法,在异地安排同等条件和同等面积的山体,由采矿权人完成复绿任务;对其他尚未复绿的取土场实施复绿并***验收;对旧采石场或无法找到原采矿权人的采石场进行复绿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安排资金进行复绿;对有条件综合利用的,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采用重新设置短期采矿权与复绿捆绑的办法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加快复绿和治理工作进程。
(二)加大投入,保证完成旧采石场复绿任务。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我市采石场复绿工作方案的要求,2006年度要完成采石场复绿工作任务。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分轻重缓急把主干道、临江河两岸的采石场先予复绿。香洲区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完成珠海大道南屏段4个采石场和唐家银坑采石场的复绿任务,完成香洲区辖区内其他石场、取土场复绿整治工作;金湾区、临港工业区要完成金龙村、矿山二连泥口碧阳路口对面山头取土场的整治复绿任务;斗门区要完成黄杨山一带9个旧采石场的复绿任务;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要加快推进各采石场和平基用地项目分级复绿工作。
五、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部署和安排,开展该项工作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007年12月底。据此市政府之前已部署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落实整治工作,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整治任务。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第二阶段以后的工作按以下安排开展:
(一)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各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计划,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在整顿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处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区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对本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开发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情况逐项进行对照,加以规范。要逐步完善相应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切实解决采石场、地下热水开采、矿山等企业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不依法缴费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对本辖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查遗补漏,检验工作成效,巩固整治成果,并于2007年10月中旬将总结验收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
六、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越界开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予发还;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采矿证到期的采石场坚决予以关闭,并监督原采矿权人落实复绿工作;对被责令取缔关闭的采矿企业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交流信息,发挥其对各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作用,防止金融机构再为被关闭采矿企业提供金融业务服务。
2.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应;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监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建议关闭的矿山,不予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供给爆炸物。
3.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采石场有偿使用收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经费的支出及使用;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5.工商部门: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治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及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6.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对其中不能限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7.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并由上级部门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其中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暂停关闭的,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所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8.电力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电力供应单位在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减少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正常生产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供应生产用电。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要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采矿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举报电话:0756-2227260,传真:0756-2255250。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期限,对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3.建立联络制度。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确定工作联络员,形成网络,加强沟通。并将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信息收集汇报工作,填报报表(附后),并将整顿和规范工作阶段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110052、2227260,传真:225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