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的通知
深教〔2007〕88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教〔2006〕75号)的精神,完善学校心理教育师资队伍结构,发挥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在学生心理咨询、辅导及心理疾病发现、鉴别、转诊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适应学生心理健康不同层次的需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在对中小学校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组织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举办单位:市康宁医院、市职业技能训练中心。
二、参加培训人员及条件:
(一)学校同意,本人自愿,现在校医岗位的学校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按照新规定,中专学历且无中级职称者无报考咨询师资格)。
三、培训授课时间:2007年暑假期间,共30天(具体时间在报名时商定),252学时。
四、培训授课地点:市康宁医院。
五、培训收费标准与支付:每人培训费按二级(咨询师) 4508.00元、三级(咨询员)3588.00元的标准收取。培训结业并经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培训结业未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培训费自理。
六、报名与相关情况集中介绍:4月6日(星期五)14:30时,在市康宁医院大教室集中办理报名,并介绍培训考试相关情况,请欲参加培训的人员依时参加,并携带职称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培训费、两寸正面相片(2张)等个人资料。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人:张 玲,电话:8210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