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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区民政(社会事业、社会发展)局、农办、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司法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建设局                    珠海市交通局

珠海市农业局                    珠海市卫生局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珠海市妇女联合会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7月1日

关于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救助工作,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高院、省发改委等18厅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学习贯彻《意见》、《实施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儿童特别是孤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孤儿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特别关爱。据统计,我市现有孤儿300多人,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占50%以上。落实孤儿救助工作,是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孤儿救助职责,切实抓好救助制度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意见》、《实施意见》为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充分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关心、支持、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孤儿救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我市孤儿救助保障体系,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孤儿救助工作是一项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系统工作。在开展孤儿救助工作中:一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儿童优先”原则,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优先考虑孤儿救助福利。二是要坚持政府主导,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动员和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三是要坚持孤儿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孤儿救助福利和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四是坚持城乡并重,城市孤儿与农村孤儿相结合的救助政策,整体推进城乡孤儿救助工作。五是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谋创业,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三、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体系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落实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大儿童福利设施投入,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民发〔2007〕76号)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设儿童福利设施。市社会福利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要继续保障资金投入,完善服务功能,使其布局、规模和设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提供养育照料、预防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及心理辅导等服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集养护、医疗、教育、护理康复、娱乐、心理辅导于一体的功能设施,在全市范围内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斗门区社会福利中心要根据《“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争取在两年内完成改造扩建,配备专业医护人员,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认证制度的建立,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开发社工岗位。

  在镇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应设儿童部,开设孤儿救助护理机构。为实现资源共享,也可由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承担供养职责,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拨供养经费。

  (二)强化散居孤儿监护管理责任,积极推行家庭寄养。对散居的孤儿,要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孤儿的亲属承担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由孤儿的生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以及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可采取家庭寄养方式,寄养家庭应符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民政部门要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依托社区(村),加强服务工作。

  (三)积极开展社会助养,动员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和帮扶孤儿。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助养活动,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帮助孤儿解决生活、学习、医疗康复等问题。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医疗机构,应为残疾孤儿提供便利优惠服务。

  四、进一步健全孤儿救助保障制度

  (一)建立孤儿救助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孤儿生活救助水平。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生活、医疗、康复、助学、特殊教育所需经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当地财政核定的生活经费标准给予保障;不断提高城乡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09〕4号)和省民政厅的要求,争取在2009年底前,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0元以上。同时建立孤儿供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供养标准,使其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妥善解决成年孤儿生活问题。孤儿成年后,凡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由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实现回归社会;凡不具备劳动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三无”、“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继续予以妥善安置。

  (二)健全孤儿医疗救助制度,保证孤儿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分散居住的本市户籍的城乡孤儿由孤儿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帮助其办理参、停保手续,根据年龄划分,分别参加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孤儿参保缴费的个人承担部分、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孤儿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可申请由市福利***公益金资助。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进一步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自2004年起,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0至18岁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活动,以下简称“明天计划”),并逐步向社会分散供养孤儿延伸。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支持“明天计划”,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就读本市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也免收学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对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由所在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散居的孤儿由住所地的政府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和优先推荐就业。

  (四)妥善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帮助无住房的特困孤儿解决住房问题。散居的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孤儿住所地政府帮助解决住房困难。散居的城乡孤儿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予以优先保障。其中,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租住廉租住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按季度提供总计不超过12个月的租房租金。

  (五)完善成年孤儿就业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年满16周岁但未成年的不再读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落实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宣传,营造关爱孤儿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关爱孤儿的工作力度,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救助工作,开展帮扶孤儿活动,对孤儿学习及家庭教育、心理矫治给予辅助指导。组织开展慈善捐助活动,筹集资金帮助孤儿解决生活困难。

  (七)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确实查找不到家庭、无法查明身份,并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址(包括县、镇、村)的流浪儿童,经救助管理部门所在地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在福利机构安置,所需安置费用由市、区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承担。

  对于父母违法犯罪被羁押、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按照流浪未成年人予以救助和教育。

  五、建立孤儿救助工作机制,履行救助职责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完善以民政部门为主的生活保障制度,以教育部门为主的学业保障制度,以卫生部门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孤儿救助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福利***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要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商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举全社会之力,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积极开展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展要求的养育模式。进一步落实“蓝天计划”,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基本情况,负责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儿童福利证》是孤儿依法享受救助政策的依据。要对考入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未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利***公益金和市慈善会资助项目,一并解决上述相关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孤儿救助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公益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四)教育部门应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孤儿的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和指导。要保障孤儿从6岁起接受十二年免费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不受户口限制就近安排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教育教学等方面,要与其他学校同等待遇。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对被公办高等院校录取的孤儿,应优先给予教育救助。学校要努力为孤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行教养结合。倡导教师或志愿者与孤儿结对帮扶,倾听孤儿的需要,解决孤儿学习和生活困难,帮助孤儿克服心理障碍,培养孤儿独立的个性、健全的人格以及独立生活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确保孤儿能完成学业,并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指定地段医院为孤儿、弃婴(儿)入福利机构前体检。组织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患病孤儿诊治疑难重症。鼓励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治疗费用;支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工作,对儿童福利机构配备的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六)建设、房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安排。鼓励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城市孤儿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农业部门应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户口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农村孤儿住所地的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孤儿。

  (九)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孤儿(弃婴)被收养后的户口迁移手续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十)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二)交通部门应为孤儿乘坐车(船)提供优先和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本市所管辖并发出的长途客运班车时,要减半收费。对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市内公交车的,免收车费。

  (十三)人口计生部门应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应把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开展各项活动的总体计划,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五)残疾人联合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我市残疾孤儿的康复服务、权益维护、分散按比例就业保障等需求,纳入开展各项救助、援助、资助残疾人活动的总体规划,帮助残疾孤儿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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