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对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三条“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施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万山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5、对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生育,一次性缴交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居)意见书、镇调查报告,经区社会事业局审核通过后,可按相关规定三年内缴清社会抚养费;
6、对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不自觉缴交社会抚养费的,且须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除按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相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7、如上述实施标准与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