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出台制造强国战略,指出要大力发展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提出要聚焦共性生产服务需求,加快建设生产服务支撑平台。
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决策部署,在2017年出台了《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实施十大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建设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领域,打造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内启动不少于7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设不少于10个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5月5日,市政府正式授牌“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等9个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为规范和加强服务平台认定及专项经费管理,根据《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服务平台认定。
《管理办法》重点扶持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提供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不限于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平台,未来可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调整扶持的领域和方向。服务平台的认定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每年根据评审结果,遴选认定服务平台。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可申请专项经费资助。
参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评价体系,从资质(资格)、诚信合规经营、实际投入、服务业绩、专业人员队伍、服务场所和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明确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关于资助方式及标准。
经综合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事后资助方式,参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予以“公共技术平台”最高1000万元及“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最高3000万元支持的标准,明确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国家级有关认定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经认定的服务平台持续加大投入、继续提升并获得国家级有关认定后可再次申请专项经费资助,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关于已经认定服务平台资助。
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深圳市产业计量基础公共技术平台、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医疗器械检测和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国家口岸药品检验服务平台等5个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平台均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管理办法》不再予以资助。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绿色建筑性能质量检测认证平台、电子电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中心、锂离子电池安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等4个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服务平台可按照《管理办法》申请资助。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如何确定?
答:《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评价体系,从资质(资格)、诚信合规经营、实际投入、服务业绩、专业人员队伍、服务场所和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明确服务平台及其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问:服务平台认定是否有数量限制?
答:服务平台的认定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符合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服务平台认定,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项审计、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服务平台拟认定名单。
问:服务平台专项经费是否限定用途?
答: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可由建设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通过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资助,不限定具体用途。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