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启用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从7月1日起,全市将启用2013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工资”),同时,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所调整。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虽说2013年度市“月平工资” 比2012年度增长了624元,但由于缴费基数核定的调整,大多数参保人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增加不多,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却实打实相应提高。
社保缴费比例不变
根据规定,7月1日起,我市将启用2013年度全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据了解,2013年度珠海市“月平工资”为4665元,同比增长15.44%;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白蕉科技工业园)为4127元,金湾区(含高栏港经济区、三灶科技工业园)为4073元。
市“月平工资”增长了15.44%,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呢?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近年来我市社保缴费比例没有变化。但从去年起,部分社保的缴费基数核定陆续有调整。“以往市‘月平工资’对五项社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直接影响,调整后仅影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以及失业保险上限。”
四项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有变化
该负责人详解了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特别提醒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注意上下限的变化,因为如果本人缴费工资不触及上下限的话,社保缴费额没有变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将统一执行省的标准(将于近日公布)。
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如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 300%的,按本市“月平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取消了原“月平工资”300%、60%的上、下限规定。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中1-10级伤残补助金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挂钩,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与本单位平均工资挂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往年一样,即香洲、横琴、万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将以市“月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斗门、金湾分别按各区的“月平工资” 为基数,缴费上限都为300%,下限都为60%。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有提高
“综合来看,虽说2013年度市‘月平工资’提高了,但只是影响了按医保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单位缴费每月将增加22.44元,个人将增加7.48元。”该负责人强调,但在“月平工资”调整后,参保人享受的待遇相应有所提高。
参保人待遇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市区退休人员持有的“市民卡”,每月社保基金打入的治病钱最低保护线也随之上调,增加30元,由194元增加到224元;在职人员按下限标准缴费及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人员,其“市民卡”的治病钱每月也分别增加10-90元不等。新参加医保在6个月以内的职工,如发生住院费用,医保最高报销的费用额度是市“月平工资”的5倍;参保6个月以上到1年之间的职工,住院最高报销额度是“月平工资”的15倍,以此推算,报销费用额度将分别增加3120元和9360元。
工伤保险部分待遇也随“月平工资”增加而“水涨船高”,如: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增加3744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分别增加374.4元、312元、249.6元和187.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每月增加126.9元。
最后,该负责人呼吁,为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依法如实缴费。
社保待遇标准变动表
| 部分社保待遇标准变动情况 | 备注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退休人员持有的“市民卡”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最低保护线增加30元,由194元增加到224元; 2.在职人员按下限标准缴费及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人员,其“市民卡”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划入分别增加10—90元不等; 3.新参加医保在6个月以内的职工,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额度(“月平工资”的5倍)增加3120元,达23325元;参保6个月以上到1年之间的职工,住院最高报销额度(“月平工资”的15倍)增加9360元,达69975元。 | 此标准以执行市“月平工资”的为例,执行斗门、金湾“月平工资”的提高金额稍低。 |
失业保险 | 1.失业保险参保人一次性丧葬补助(“月平工资”的3 倍),增加1872元,由 12123 元增加到13995 元; 2.抚恤金(“月平工资”6倍)增加3774元,由24246元增加到27990元 |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
工伤保险 | 1.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月平工资”的6倍)增加3744元,达27990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月平工资”的60%50%40%30%)分别增加374.4元、312元、249.6元和187.2,达2799元、2332.5元、1866元和139.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与“月平工资”增长幅度相同)人均每月增加126.9元,达948.77元 | 全市执行市“月平工资”标准 |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4社保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65元,斗门区4127元,金湾区(含高栏港)4073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政策对比表
| 2013年7月1日起 | 2014年7月1日起 | 2014年执行的依据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上限按全省“月平工资”的300%核定;下限按全市“月平工资”的60%核定。(2014年1月起)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 | 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将于近日公布)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文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300%核定;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全市“月平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60%核定
| 同2013年7月1日起做法。执行市“月平工资”上限的具体为13995元,下限为2799元;执行斗门区“月平工资”上限的具体为12381元,下限为2476元;执行金湾区“月平工资”上限的具体为12219元,下限为2444元 | 《关于珠海市贯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01﹞65号) |
失业保险 | 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区)上年度“月平工资”300%的,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全市“月平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所在区“月平工资”的300%核定 |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上年度“月平工资”的三倍(具体为13995元)为基数计算缴费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
工伤保险 | 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
生育保险 | 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号)第九条 |
说明:1.“月平工资”是“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简称;
2.2014社保年度执行的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65元,斗门区4127元,金湾区(含高栏港)4073元;
3.目前珠海市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380元/月。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