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从府征前公〔2021〕3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1〕3号
为实施广州市从化区城市建设规划,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太平镇分水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共5.8662公顷。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分水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被征地村社土地现状:分水村高望、井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的土地3.1238公顷,其中园地1.9038公顷,林地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分水村高望、新庄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的土地2.29公顷,其中园地1.3782公顷,林地0.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8公顷;分水村新庄经济合作社集体的土地0.09公顷,其中园地0.0661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9公顷;分水村大湴经济合作社集体的土地0.0107公顷,其中园地0.0107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分水村井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的土地0.3193公顷,其中园地0.2414公顷,林地0.0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6公顷;分水村高望经济合作社集体的土地0.0324公顷,其中园地0.0324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公共设施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一)社保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下称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从化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1.对从化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2.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从化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6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太平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
3.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6200元。
4.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留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合计0.5333公顷,留用地以实地安置方式给予村集体解决。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将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反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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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xls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doc
3.从化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