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采矿得暴利换得老来铁窗
案例:
罗某发,1954年8月出生,从化人,高中文化程度,是一名有3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罗某发受黄某海等人的雇佣,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鳌头镇洲洞村土名“绿旋坑”的山场采取炸药爆破等方法非法开采矿石,破坏矿石资源总量约1500吨,总价值187500元。同时罗某发还提供原料和技术,雇请李某妙,在洲洞村大围队1号对面平房,使用硝酸铵复合肥等材料勾兑制造铵油炸药约1000千克,用于上述山场爆破。2014年6月12日,罗某发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缴获的铵油炸药450千克予以没收销毁,原料(化肥23包、硫磺粉1包、柴油7桶)、制造工具(胶袋3包、铁炉1个)予以没收。罗某发身为中共党员,非法制造爆炸物及非法采矿,被判处刑罚。根据《***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1月29日,罗某发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点评:
罗某发已经60岁了,本应退休在家安享晚年,现在只能在铁窗度过八年的时光。据悉,罗某发担任村、社干部期间能为村民谋福利,一直奉公守法,此次非法采矿是为了得到报酬,减轻子女的负担。
罗某发的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是深沉的,一位为村民谋福利干好事的村、社干部,一位年迈爱子心切的父亲,在金钱的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制造炸药,非法采矿。在没有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非常危险。不仅自身的安全不保,还触犯了法律。因一时糊涂而触犯刑律的情况在我区基层农村是比较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要将普法教育深入基层外,还要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受教育程度。
在今后,对于农村基层党员,在加强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上,更应该普法讲法,党员和村干部应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农村基层容易“触碰”到的法律红线,比如砍伐林木、采矿、斗殴等等。
链接:
2016年《***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