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代章)番就〔2015〕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
一、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一项“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一)“补贴名称”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
(三)“补贴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按广州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下限,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其中招用“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期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一项“社会保险补贴”第三款“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补贴对象”调整为:在广州市地区创业的本区劳动力,并且领取营业执照时没有在其它企业缴交基本养老保险。
三、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二项“岗位补贴”内容
(一)符合申领用人单位招用工社会保险补贴的:
1.“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
2.“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补贴。其中招用“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符合申领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
“补贴对象”调整:“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特困登记失业人员。
四、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四项“职业介绍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
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2.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镇(街)及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
以上统称为“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职业介绍机构为本区劳动力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按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企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一年内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五、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八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第一款“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内容
“补贴对象”调整为:大龄城乡劳动者;特困人员;随军家属;残疾劳动者;毕业2年内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在番禺区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时没有在其它企业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号文相关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六、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十三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调整为:对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下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机构。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力;
3.复员退伍军人;
4.随军家属;
5.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6.新成长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调整为:
1.相关人员最多可享受本区两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专项能力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
2.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实训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按粤财社〔2014〕128号的标准给予补贴,未纳入粤财社〔2014〕128号文的补贴项目仍按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按每人14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实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修改4号文的补贴项目及标准第十四项“培训组织机构运作补贴”第二款“协助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内容
“补贴对象”调整为: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城镇户籍在职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机构。
八、说明
(一)特困失业人员包括:
1.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高校毕业生。
(三)新成长劳动力:16周岁以上,目前在本区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即将跨出校门进入社会就业的第四学期以上本区户籍学生。
(四)本通知未作说明调整的项目仍然按照4号文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申领番禺区新成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通知》(番就〔2008〕6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番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