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商务局巴中市财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指南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的目的。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精神,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内容。(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四、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时间。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五、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一)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4、农民购买摩托车。(二)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三)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四)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七、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可从网上,下同)。(二)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三)乡镇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八、监督管理。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投诉电话:
市财政局5260180 市商务局5260960
市工商局12315 市物价局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