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安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安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安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安誉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自编62号之二首层(部分102),占地面积约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60平方米,原主要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美容洗浴。现拟在现有项目内增加手术室,增加动物治疗手术(主要为颅腔、腹腔以及胸腔手术)。扩建后项目主要经营范围改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美容洗浴及手术等。本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不接收瘟犬以及其他带传染病的动物,共设置32只宠物笼,用于住院和寄养服务。
项目共有工作员工9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经营时间为9:00-21:00,年工作365天。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不设中央空调系统,使用的放射性设备需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二氧化氯消毒装置,设计处理能力1m3/d)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确保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2. 项目设置的排便和排尿盒等有臭气产生,需经常清洗。病房和手术室内设有紫外线灯管,日常对病房和手术室进行消毒杀菌,加强通风换气次数。项目在寄养室和手术室设有气味收集口,臭气收集后在出风口经过紫外线+活性炭吸附除臭消毒,以减少臭气外排,废气排放口朝向避开居民住宅窗户阳台和人民频繁活动区。恶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标准。
3. 噪声源主要为空调机、风机及宠物叫声等,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宠物发声并应关闭门窗隔声;空调机及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吸声、消声和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本项目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应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应标准的要求。
4. 动物诊疗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废紫外灯管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单独设置储存间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动物诊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信息。动物组织器官依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要求,交相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粪便喷洒消毒剂后,与废气过滤和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滤料、生活垃圾一同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
5.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 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和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尽量降低本项目对敏感点造成的影响。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五、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加以整改。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检查。
七、本批复只作为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