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越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取消经纪人备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二)划转的职责。
1.划入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原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2.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牲畜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化妆品质量监管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4.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产品抽查检验的统筹管理,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五)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参与开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动落实质量振兴和名牌发展战略政策措施。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参与调查处理,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修志、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二)法规科。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落实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
(三)财务科。
制定本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部门收支预决算;依法收取和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等非税收入;负责日常账务处理、财务监督、财会人员培训、财务档案和财政票据的管理。
(四)注册科(挂审批管理科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按审批权限审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做好辖区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特种设备、计量、标准的相关许可及备案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科(挂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牌子)。
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推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纪人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七)合同管理科。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规范实施消费类格式条款合同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以“守合同重信用”为主题的诚信建设活动;指导区信用促进会工作。
(八)商标广告管理科。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特殊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承担省市著名商标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组织查处辖区内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协调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落实“两法”衔接工作。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组织协调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指导12315、1236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打假工作。
(十一)质量监督管理科。
承担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协助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缺陷产品召回、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管理相关检验机构等工作;推动落实质量振兴和名牌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组织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标准化监督管理科。
承担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助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第三产业标准化工作。
(十三)计量监督管理科。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注册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主持考核;加强计量检定员的管理。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务、统战、双拥、劳动工资、计生、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组织理论学习宣传;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工作部署、决策精神的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推进基层规范化建设。
(十六)监察科。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教育和预防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检查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
四、直属机构
组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为区市场监管局直属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等经济违法案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组织对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认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特种设备及质量标准化、计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五、派出机构
设立18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管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分别是: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榕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花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光塔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花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花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珠光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峰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矿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应加挂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牌子。主要职责: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六、人员编制
区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7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经济检查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3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所长18名、副所长3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7名。
七、其他事项
(一)区市场监管局挂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
(二)另外核定动态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1名。
(三)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区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四)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流通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经营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