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做好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规范工作,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旅游条例》,我局制订了《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联系人:陈端友,联系电话:81073276,传真:81077240)
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规范
一、分支机构的备案部门
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范围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又称门市部或营业部,下同),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三、分支机构的名称
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以及“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若在同一路段有两个以上服务网点,须按所在路段的大厦命名,以方便游客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识别和监督。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五、分支机构的责任主体
旅行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旅行社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社进行行政处罚。
六、分支机构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不需要增存保证金或办理担保。
七、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
(一)分社设立的备案
1.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分社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A.《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
B.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C.分社的《营业执照》;
D.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E.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保证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注明增存保证金的分社名称)、保证金存单。外地旅行社驻穗分社还需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设立广州分社(或分公司)增存保证金证明。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2.对《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要求
(1)编号:分社采用在设立社许可证编号后附加“-”格横线和分社所在区(县级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越秀分社,则为:L-GD-GJ00003-YXFS001);
(2)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或“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二)服务网点设立的备案
1.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A.《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
B.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C.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D.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2.对《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要求
(1)编号:采用在设立旅行社许可证编号后加附加“-”格横线和设立所在区(县级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广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荔湾门市部,则为:L-GD-GJ00001-LWMSB001);
(2)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注明“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或“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八、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业务经营范围等事项或终止经营
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广州旅游网政务版,下同);
2. 分支机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原《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二)变更负责人(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 分支机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 分支机构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变更经营范围(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 分支机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5.分社增加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或出境旅游业务的需提交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保证金协议书、保证金存单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外地旅行社驻穗分社还需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存广州分社(或分公司)保证金证明。
(四)跨区(县级市)变更
1.跨区(县级市)变更的原则上应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不包括外地旅行社驻穗分社),持下列文件到变更后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5)分支机构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6)分社增加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或出境旅游业务的需提交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保证金协议书、保证金存单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外地旅行社驻穗分社还需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存广州分社(或分公司)保证金证明。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本区编号要求重新颁发《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及收回的《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通过交换发送给原颁发《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原发证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凭其注销备案登记。
(五)注销分支机构
1.《旅行社分支机构注销备案事项登记表》;
2. 原《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有效文件;
4. 地(国)税局注销文件、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为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提供便利,能够当场出具《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场出具,遵守对外承诺的办结时限,《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如存在不规范情况,应及时回收更换。
(二)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请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最新的《区(县级市)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我局旅行社管理处(电子版可在区县旅行社分支机构QQ群——群号85820842共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