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和省人民政府要求以“放管服”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贯彻以上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度,鼓励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发展,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肇庆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一址多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必要性
我市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肇庆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一址多照”登记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肇庆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供的几种适用“一址多照”登记的情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的需求,尤其是一些新出现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经营成本,本办法在《肇庆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式,为办理企业“一址多照”登记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
二、主要内容
《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肇庆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一址多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方式,形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为企业以“一址多照”方式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提供一种全新的便利性的选择。对“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的定义、内涵、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及条件,登记的具体要求,托管企业及群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监管的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托管企业、集群企业、托管服务及界定托管服务的内涵。
(二)明确“托管企业”登记适用范围及条件、注册登记具体办法及要求。其中,
第五条规定了托管企业的企业类型要求和资格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托管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
第七、八、九条规定了设立托管企业或增设“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的具体条件及申请材料的要求;
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托管企业住所变更、中止“住所托管服务”及注销托管企业的相关要求。
(三)明确“集群企业”登记的要求及操作办法,列出了集群企业登记的负面清单。其中,
第十三条规定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列出集群企业经营项目的负面清单,凡属从事负面清单内的经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集群登记的方式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集群企业因托管企业住所变更、托管合同解除或到期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
(四)明确“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责任及义务。强调“托管合同”是联系“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纽带,“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之间托管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因“托管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按《合同法》相关予以解决。其中,
第十七条规定托管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八、十九、二十、十一条规定托管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规定集群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五)强调对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信用监管。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除应遵守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接受登记、审批许可、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监管外,本办法对针对企业集群登记的特点,对托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变更住所、终止托管业务等行为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同时,对集群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文件链接:肇庆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