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将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交以下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有关资料:
(一)本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见***1);
(三)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见***2);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见***3);
(五)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见***4);
(六)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发放台帐;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社保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
(九)本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以上资料(一)至(三)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资料(四)至(七)需提供电子版,资料(八)至(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同时向许可(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监督检查时间
前,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前,各县(市、区)进行核验,并将监督检查总结和汇总结果报送市局劳动关系科。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通知下达、资料收集、检查核验和汇总统计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的有关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
(二)对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三)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核验结果向社会公示。除公示核验合格企业名单外,同时要公示未开展经营业务、核验不合格、未参加核验和拒绝核验的劳务派遣企业名单,为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参考和依据。
***: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登记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登记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情况统计表
5.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合格通知书(样本)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