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新世纪一餐饮店按每人3元收取餐位费消费者如果不给餐位费是不是要站着就餐
2018年10月30日,消费者郑某一行3人在顺庆区新世纪某餐饮店消费。结账时,该餐饮店以菜单上明确标明收取“餐位费”为由,向郑某等3人收取了6元/位的“碗筷费、餐位费”,共计18元。随后,消费者郑某到新世纪商场消费维权站点进行投诉,称其餐饮消费遭遇商家乱收费行为,要求进行处理。 接到投诉后,新世纪站点维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餐饮店调查了解,并认真展开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经调查,消费者一行3人在被投诉餐厅就餐前,向该店服务员详细询问了相关费用,服务员表示除锅底费和所点菜品外,无其他任何费用。但当消费者用餐完结账时发现,该餐厅要向消费者收取“碗筷费、餐位费”等6元/位,共计18元。消费者当即进行理论,该店经理称其菜单上明确印有该项费用,属于已经明示,必须收取该项费用。
在了解完情况后,站点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店负责人解释,该项费用为米饭、油碟、消毒碗筷等费用总和,并在菜单上进行了注明,收取合理。而消费者称,在餐前已经向服务员就用餐费用进行了咨询,在被告知除锅底费和菜品外无其他费用的前提下,才选择了在该店就餐;餐饮店本身就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餐位,难道进店还可以站着吃饭吗?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站点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店方服务员存在告知不清楚的服务瑕疵,且“餐位费”一项于法无据。餐饮店本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就餐硬件设施,座位是最起码的条件,故收取“餐位费”无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并要求餐饮店立即对已印制好收取“餐位费”字样的菜单进行整改。经调解,该餐饮店负责人对此向消费者表示了歉意,并退还了收取的18元“餐位费”。
【案例评析】
“餐位费”属于行业“潜规则”,在餐饮行业较为普遍。经营者虽然在菜单上已明示收取“餐位费”,但该项费用收取并没有法理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餐饮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理当予以纠正和退还。
小额消费维权,一直是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往往因为“事情小”、“金额少”自认“倒霉”,不愿花过多的维权成本而放弃维权。近年来,顺庆区工商质监局按照省、市局的安排,大力开展消费维权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的消费维权“五进”活动,在消费人群集中场所建立消费维权站(点),延伸维权触角,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努力实现“小站点、大维权”的目标。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消费维权站点高效快捷地处理小额消费投诉,让广大消费者感受到消费维权就在身边,进而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拿起维权武器对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说不,不再因为消费金额小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消费信心,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