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援助不予受理通知书
( )南顺援字第 号
申请人:
事 由:
决定人: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不予受理通知书
( )南顺援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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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提出的
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对本通知有异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申请审查。
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