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办事指南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7日发表
事项名称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办事指南收 费 否网上受理是事项属性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即办件审批方式现场办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材料预审 0个工作日审批对象 自然人实施主体 内江市东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地点 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436号东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备 注 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1、遵纪守法,明礼诚信。2、本人申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从事便民服务工作。3、本人经营,仅限本人经营便民服务摊点,亮牌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合营。4、本人困难,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组出具证明,或残疾证,证明本人困难状况。5、本地户籍,或常住2年及以上(以暂住证和暂住地派出所证明为准)。6、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7、一人一摊,一个户口只能报名申请一个临时便民服务摊点。8、需达到法定年龄16岁周岁以上者。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类型 种类 1 临时摊点设置申请表 电子 法人(党政机关) 表格许可依据 序号 文件标题 涉及条款 发布时间 文件类型 1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2011-07-29 地方法规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996-06-04 ***法规
|
东兴区数据迁移账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位置:
日期:
来源:
【字体:大中小】
分享:
X
相关***:
【打印文本】【关闭】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区电子政务中心
蜀ICP备12012829号川公网安备 511****2000106号网站标识码:5110110003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3 00:24: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