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困难家庭申请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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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竹市困难家庭申请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竹府办〔2015〕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包括:
(一)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和低保家庭)中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住户。
第三条 租金减免的比例分档。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家庭)减免档次:
1、三级困难家庭:减免所租房屋租金的50%。
2、二级困难家庭:减免所租房屋租金的80%。
3、一级困难家庭:减免所租房屋租金的100%。
(二)城镇低保家庭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所租房屋租金的100%。
第四条 城区(剑南镇、东北镇、西南镇)公租房承租家庭减免租金由市住建局局务会审核决定。城区外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申请对象的审核。
第五条 申请减免租金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和公示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
由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突发重病、突发灾难等重大变故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重大疾病需市人民医院及以上政府公立医院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或“三无”证明。
5.情况属实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镇乡调查初审
1.社区接受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人员(3人以上)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情况及初步意见,符合减免条件的申请资料签字盖章后报送镇乡人民政府。
2.镇乡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意见,初步明确是否减免租金和减免档次,并由镇乡分管领导、镇长签字盖章确认后,城区镇乡报市住建局,城区外镇乡报送镇(乡)长办公会。
(三)终审批准
城区镇乡由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审定后提交市住建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城区外各镇乡由各镇乡镇(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租金减免申请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执行时限为1年,每年12月内完成下一年的减免申请和审核,中途不新增申请。若当年内出现重大突发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可在当年12月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当年减免申请,若审核通过可予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
第七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中有烈士或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并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的,减免承租房屋租金的80%。
第八条 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
(一)突发重病、突发灾难等特殊情况发生之前违规拖欠租金的;
(二)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享受租金减免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补交减免的租金,并取消减免资格。
(一)骗取租金减免资格的。
(二)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恶劣行为。
第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申请租金减免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减免范围和减免档次的,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