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申请受理已启动
备受关注的《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外,与其匹配的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标准也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那么市民关注的问题就来了: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怎样申请公租房?租金又是多少?
针对这些热点问题,15日上午,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在汇东春华广场设置了咨询台和展板,工作人员向过往市民详细介绍了《办法》的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我市公租房建设从2011年启动,先后实施了"和泰家园"、"铸钢家园"等项目,部分房源即将竣工投入使用,而随着《办法》和租金标准的出台,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已启动。
申请条件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此外,年满18周岁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三类人群:
●第一类: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办法》规定,我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且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无现值8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独家庭将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数仅计算1人)。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人员
按照规定,新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但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工作满1年;(二)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市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二)在我市城镇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且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租金标准 每平方米最低2元最高8元
针对市民所关注的公租房的分配、租金及年限,该负责人介绍,公租房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并予以公示。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从公布的次月起执行。
从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公租房租金执行标准来看,四区和高新区的公租房按房屋所在地段、户型结构、室内基础装修等确定房屋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级别定为每平方米2元到8元不等,可以说是远远低于市场价。
与此同时,为达到公平公正,我市此次提出的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制度,定期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供应对象和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分别轮候排序。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需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订合同时的标准执行。
申请程序 需出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住房情况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家庭申报信息的委托书;符合优先供应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相关申请表格可到社区、街道领取。
申请资格 居(村)民委员会先"把关"
《办法》明确,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在居住地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上报街道(乡镇)复核。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救助对象家庭,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评分标准》予以评定。
(二)街道(乡镇)复核后上报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的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四)申请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15日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规处罚
5种违规行为应退房
并记入信用档案
根据《办法》,出现以下5种行为,应退回公租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对于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自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公开信息网上公布。
拖欠租金等须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租赁期满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