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2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2月1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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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加热方式变更项目 | 海阳市发城镇工业组团内 | 烟台市冠宇食品有限公司 | 中科森环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烟台市冠宇食品有限公司拟建烟台市冠宇食品有限公司加热方式变更项目,位于海阳市发城镇工业组团内。该公司水果、蔬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8月26日取得海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现因原批复环评中电加热产生的漂烫热水温度较低,无法满足生产需要,拟将其变更为2t/h生物质锅炉及配套相应环保措施,其他建设内容均无变化。该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50%。 | 1、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方式。变更后的生物质锅炉和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等须全部集中收集后,排入厂区内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后排入富水河。 2、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做好锅炉变更时扬尘防治工作,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变更后的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膜脱硫除尘”处理后经1根30m排气筒高空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浓度须同时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和《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2≦200mg/m3)。 3、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夜间施工须经海阳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营运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排放限值。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沉渣等可利用的应做到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严禁随意倾倒,须合法处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灰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后用于堆肥综合利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配套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落实好报告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配套设施、设备,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6、严格落实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SO2 0.204吨/年、NOX 0.398吨/年),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
2 | 5万m3/a建筑用砂岩矿开发利用项目 | 海阳市里店镇埠峰村东北 | 海阳市金阳建材厂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海阳市金阳建材厂5万m3/a建筑用砂岩矿开发利用项目位于海阳市里店镇埠峰村东北,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均通过海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因矿区范围发生变更,属于重新办理环评手续项目。该矿区变更范围已取得(海国土资发[2017]97号)批复。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变更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1、X:4072245.00,Y:40598996.00,2、X:4072275.00,Y:40599166.00,3、X:4072154.00,Y:40599173.00,4、X:4072123.00,Y:40599014.00,矿区面积0.020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38至62米高,为露天开采,采矿方法为分层台阶式,其中破碎系统、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仍依托金阳石子加工厂现有工程,截止2018年1月19日,矿山开采至+102m台阶,共开采了4.7万方石材,开采范围在原矿区和变更矿区重合范围内,矿山利用矿石量45.4万m3,回采率98%,生产规模为5万m3/a,矿山服务年限8年。 | 1、变更后的矿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运行和恢复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仍须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省、市相关规定,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生产,不得越界。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恢复方案,预留足够资金用于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采取边生产、边恢复的措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特别是变更后的原矿区废弃范围内的生态恢复。项目退役后,应进行全面的生态恢复。落实矿山开发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采区、工业场地、排土场的水土保持工程,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 2、须根据变更后矿区雨水走向和地势特点,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到堆场淋滤水、湿式凿岩废水、破碎喷洒降尘水等经集中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少量洗漱废水集中收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8)水质要求后,用于项目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处理后作为农田肥料综合利用,不直排。营运过程中应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对排洪管渠尤其是废弃的部分、沉淀水池、柴油储罐区、危废暂存区等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的环节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堰到位,保护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 3、进一步加强矿区变更后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采工序采取对作业面采用洒水抑尘,湿式凿岩方式;各类堆场设置防尘网覆盖、四周设置1.0m的挡土墙,并安装喷雾洒水系统定期洒水;采用中深孔爆破工艺,爆破前、后分别对爆破区进行洒水抑尘;矿石运输采取蓬盖、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限制车速等降尘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氮氧化物浓度须分别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进一步优化矿区变更后的工业场地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优化爆破工艺、降低爆破频次,爆破前告知周边可能影响到居民,避免噪声扰民;合理选择矿石运输路线,与工程配套的运矿道路应远离村庄等敏感目标。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剥离表土及风化岩石,全部作为回填老采坑用土,不外排;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进行爆破,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随用随取,不在厂内存放;爆破作业时300m范围内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将事故环境风险降到最低。落实报告中确定的3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7、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落实矿区建设期、运行期和闭矿期的生态保护工作。 8、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