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不良安全生产行为记入黑名单
本月起,烟台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被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季度、县级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