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开始办理房产证了
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我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困扰百姓多年的集体土地房屋终于有了自己的“户口”。截至目前,全市集体土地房屋发证工作已全面开展,其中,广饶县已发放房屋登记证共计5万余本,确权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覆盖全县除码头镇外的所有乡镇(街道办),其中广饶街道办事处、丁庄镇、稻庄镇发证率达90%以上。其他县区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登记发证工作将陆续展开。
据悉,多年来,由于农村集体房屋产权主体不够清晰,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农民房屋资产不能实现有效流转,制约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并促进房屋产权流转,取得了一些经验。我省许多市县如临沂、莱芜、威海的文登、潍坊的诸城、寿光、济南的章丘、菏泽的巨野等积极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的市县探索尝试房屋抵押贷款的新路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李永军副调研员强调: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是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省市政府工作任务部署的现实需要。省、市政府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房屋登记系统,到2012年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率城市规划区内达到50%,规划区外达到20%”的工作要求,并将其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
据房屋产权产籍科工作人员介绍,凡属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二)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实施危房改造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三) 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因迁村并点等原因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同时,《东营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七)属于简易房屋和危旧房屋的;(八)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三县和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中心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业务的初审工作。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完成工作试点并全面推开,房屋登记率城市规划区内达到25%、规划区外达到10%。第二阶段,2012年上半年,房屋登记率城市规划区内达到50%,规划区外达到20%的目标。第三阶段,2012年下半年,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进行总结核验,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
另悉,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快市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步伐,对一定范围内(规划区内50%、规划区外20%的比例之内部分)的城市(含东营区、河口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一方面免收房屋登记工本费;另一方面对房屋测绘工作,由两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房屋测绘费按照成本标准(25元/户)视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收取。(朱海燕 燕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