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于2017年实施职工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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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该实施意见明确了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超过部分的补偿比例为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可补偿20万元。同时,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2017年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凡是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在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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