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月施行
政府主导纳入发展规划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规定》明确细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补充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公安机关、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完善制度 落实车属单位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