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适应各项社会保险统一整合的工作需要,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近日,我市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了《东营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东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新出台的两个《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宽进宽出,规定3年的定点资格有效期。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只要具备两个《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授予定点资格;同时,规定该资格有效期只有3年,届满前三个月内需要重新审核,明确了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多种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实行优胜劣汰制度,进一步提高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
二是建章立制,进一步细化申请种类。两《办法》建立了从定点资格准入、有关事项变更到定点资格终止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定点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也使各申请单位对整个审批流程一目了然。其中,《东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统一适用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详细规定了申请医疗保险门诊、门诊慢性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条件。
三是联合监督,管理处罚双管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平时对定点单位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将会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就定点单位执行卫生、药品、物价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各种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