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药局落实监管新办法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加强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办法》通过明确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监管部门三方的法律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对其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并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批发市场还须对进入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
二、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等外,《办法》还中明令禁止销售13种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含,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等13类食用农产品。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药监管部门定时定期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日常监管与抽检结果将共同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周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