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重疾保险引发纠纷谁来担责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张某的发小李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任保险代理人,因业务考核任务,多次找到张某劝说投重大疾病保险。经李某多次来访介绍,张某迫于情面,便投保重疾一份。该保险保额10万元,保12种轻疾、24种重疾,重疾其中包括胰腺***,该保险经医生诊断确诊保险公司即赔付10万元保额。
投保时李某为了业务能成便未予征询张某身体病史,便自己根据投保条件打勾确认张某身体符合投保条件,致使张某顺利投保。
张某在保险合同180天观察期后,于2016年2月查出胰腺***。张某便拿着医生诊断去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某人寿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张某曾于2014年因高血压、冠心病住过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时未予询问张某,我国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采用的是询问制,李某作为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人,投保时未予询问张某身体病史,而是根据自己熟知的保险规则给予张某投保。为此,依法确认张某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张某10万元重疾保险责任。
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说法:
现在各种保险与我们生活紧密相连,在投保时一定注意投保细节及规则,避免为日后理赔带来不必要麻烦。
投保应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2、免责条款是否在保单明显地方提示了特别注意,并用特别字体引起注意。3、保险代理人问什么答什么,明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出现保险责任事故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询问保险代理人自己如何报险。
保险公司违反如下法律规定应承担保险责任:
1、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如实告知义务是采用询问制,保险代理人如违反规则没有询问,而给与投保,保险公司以此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日常我们投保时,保险合同字体非常小且我们多数人是不专业的,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符合免除责任条款。但如果该免责条款在投保时未予明确说明或者未在明显地方特别提示,是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
(李明泽 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