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文昌湖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6年12月30日,区组织人事部、区地方事业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按照《通知》规定,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4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标准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建国前加入***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40元。
据介绍,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区地方事业局将及时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