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和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区自9月1日起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及合格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范围
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区牌照汽车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对检测合格的车辆,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1、机动车必须到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省环保厅认定我区的检测机构为博山福司特汽车尾气检验中心(地址:博山区双山西路第一运输公司院内 电话3190998)。
2、受检机动车办理人持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汽车尾气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到博山区环保分局接收审验,由环保分局对合格车辆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地址:峨眉山东路7号博山区环保分局二楼监测站 电话:4252480)。
3、签注有效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签注期为1年。标志正面为有效期截至年份,以相应月份打孔的形式签注有效期。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接受检查。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