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订)要求,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区属破产企业2016年1月22日以后在原单位退休的职工或符合规定的57工和家属工,按其他居民对待;
5.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或城镇低保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奖励范围的,不再参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二 申报时间及所需材料
符合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在9月3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及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或证明其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相关材料,退休的要提供退休待遇核定表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并填写《长清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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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