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门案件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林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罚字【2020】第13201008号
案由:林门驾驶车辆托运流体废弃物沿途抛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月3日上午9时40分,执法人员朱猛、张辉巡查发现,当事人林门驾驶车牌号为苏NBQ310自卸车从洋河酒厂托运流体废弃物至泗阳生物农业科技沃友有限公司,途经白洋河大道、金樽路、振洋路、徐淮路时沿途抛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经现场测量,污染的面积长约100米、宽约1.5米,共计约150平方米,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2月14日
公开日期: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