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区棚户区改造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盐政规发〔2013〕4号),盐城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已重心下移,交由各区承担。为扎实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今年,市财政局设立了1亿元的市区棚户区改造引导专项资金,以鼓励和引导各区加快棚户改造工作。同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印发了《盐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和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按照各区年度实际完成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两项因素分配,绩效评价结果成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两大要素之一。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用于市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棚改征收(搬迁)安置和组织工作,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征收(搬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
《办法》提出,为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在每年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先以市政府本年度下达给各区属于市区高速围合圈范围内的棚改任务数为依据,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专项资金全部预拨给各区,下一年度再根据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的实际完成棚户区改造套数及市级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结算。
《办法》强调,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引导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市级引导资金使用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财政予以收回。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每年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市区绩效自评情况开展再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市级引导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还规定,市财政会同市住房保障、市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市级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市级引导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市级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市级引导资金、取消下一年度奖补资格外,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