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对内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周密细致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外适度把握宣传口径,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三)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四)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分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五)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五)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金融办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省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其中:P2P网络借贷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和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是我市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针对辖区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各部门可通过金融办系统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反映,由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及医药高新区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法院、检察院、宣传部、信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维稳办、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法制办、通信行业管理办、泰州保险行业协会、证券期货协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将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业务处室牵头开展相关领域的整治工作,并明确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及时做好沟通衔接。
(二)部门统筹协作。按照***及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多个联合办公室,负责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及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分工如下:市金融办、泰州银监分局牵头负责P2P领域的专项整治;市金融办、证券期货协会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和各类交易场所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泰州中支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专项整治;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认真做好各类风险事件的稳控工作,并根据工作要求参与到各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的专项整治,并根据工作要求参与到其它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民间投融资机构的普查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
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市(区)及医药高新区的业务指导、督查推进。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切实加强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分领域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提出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全力予以支持。要定期将工作动态报市金融办和人行泰州中支,重要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报送。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强化属地负责。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守土有责”。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既是维护经济秩序更是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履行政府职责更是保护群众权益,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参照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架构,迅速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加强指挥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涉及人行、银监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和姜堰区以当地人行为主,市辖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以市银监部门为主。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五、稳步推进,有序开展
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6年6月5日前完成)
根据省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实施方案,并召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下发。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各市(区)及医药高新区组织对辖区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市各牵头部门按条线、分领域开展部署指导,尽快摸清底数。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档案,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地、各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和清理整顿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核。对审核不符的,市金融办将组织相关单位进一步过细工作,确保清理整顿方案达标。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先分别组织自查,于9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金融办。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
(四)整章建制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根据工作要求,开展督查指导工作。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金融办。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泰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锋剑 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金融办主任
谢 宁 人行泰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陈惠莲 泰州银监分局局长
徐生炉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成 员:纪阿林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 蓉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孟国平 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外宣办副主任、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常爱国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洪兴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嘉浩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吴国华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许兵民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孙建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唐龙础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 明 市教育局副处级干部
尤正才 市商务局调研员
丁正林 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健羽 市金融办副主任(挂职),泰兴市政府副市长
姚金楼 人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维民 泰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尹静生 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政委
刘义庆 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常务副主任
朱 彤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朱乐青 市证券期货协会常务副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张健羽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