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拟定的《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现场勘验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浦委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勘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勘验,是指集中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区集中审批部门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现场勘验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条 区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现场勘验工作,形成现场勘验记录,作出勘验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审批部门”是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行使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勘验标准
第四条 现场勘验标准由区集中审批部门负责制定,作为现场勘验工作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勘验内容的依据。
第五条 国家和省对审批事项有明确现场勘验标准的,遵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统一、明确标准的,由集中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可量化、易操作、权属清晰的现场勘验标准。
第三章 勘验形式
第六条 现场勘验采取独立勘验和联合勘验两种形式。
(一)一般的现场勘验事项采取独立勘验形式,集中审批部门独立完成勘验,作出勘验结论。
(二)审批事项影响国家、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须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技术判断、标准解读的,采取联合勘验形式。
(三)联合勘验工作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要求选派业务骨干、专家参与现场联合勘验,共同签署勘查、评估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放共享的技术专家资源信息库,为行政审批联合勘验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现场勘验人员由集中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具有特殊专业资质的省市区级专家等三类人员组成。
第五章 勘验程序
第八条 现场勘验需按照明确勘验任务、确定勘验时间、依法现场勘验、形成勘验结论、勘验信息归档、勘验结论复核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明确勘验任务。集中审批部门认真整理申报事项材料,并填写《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任务单》(***1),明确勘验关键任务、受理日期、办结时限等内容。
(二)确定勘验时间。集中审批部门根据《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任务单》,结合勘验法定条件等确定勘验时间,组建勘验工作小组,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申请人,原则上独立勘验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任务,联合勘验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工作。
(三)依法现场勘验。勘验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勘验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表明来意,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其申请的事项进行实地勘验。从进入现场开始,对勘验事项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做到依法勘验,如实反映现场情况。
(四)形成勘验结论。现场勘验人员根据勘验情况,将勘验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填写相关现场勘验表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现场勘验人员和申请人在《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记录表》(***2)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则当场告知原因;如需整改的,则当场提出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时限,并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意见书》(***3)。重大勘验事项当场不能作出勘验结论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协调召开联合评审会议研究确定。
(五)勘验信息归档。完成现场勘验的事项,由现场勘验人员当日将勘验结论写入《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交付单》(***4),并将影像资料和相关表单、勘验结论等相关纸质材料交付集中审批部门保存。
(六)勘验结论复核。对勘验结论中涉及到标准解读、技术判断等有异议时,由集中审批部门组织审议,必要时集中审批部门可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集中审批部门汇总各方处理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审批。勘验现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如未批先建、擅自开业、无照经营等),由集中审批部门及时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 着装规范。按照规定着集中审批部门工作服,服装保持干净、整洁,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记录仪。勘验人员要仪容大方、举止端庄、风纪严肃、形象良好,党员需佩戴党员徽章。
第十条 用语规范。现场勘验时,要做到用语规范、语气平和。若现场勘验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告知;若现场勘验情况需要整改的,应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并出具整改意见书,提醒当事人完成整改后及时与勘验人员联系,以便再次勘验。离开现场时,要做到有礼有节。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现场勘验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实施勘验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标准看现场,不得选择性勘验。勘验人员对做出的现场勘验意见或结论负责。勘验人员需做到廉洁勘验。
第十二条 用车规范。现场勘验统一使用区政府租用的公务用车,作为现场勘验的专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他机动车辆的,须经集中审批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公车私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申请人对办理事项申请批前指导的,需派专人赴现场进行批前指导。现场指导工作由集中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同时根据专业指导需要,可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及具有特殊专业资质的省市区级专家等人员参加,并现场做出指导意见,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批前指导意见书》(***5),并在集中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勘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勘验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浦口区集中审批部门须依法进行现场勘验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浦口区集中审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任务单》
2.《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记录表》
3.《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意见书》
4.《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验交付单》
5.《南京市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批前指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