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关于落实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2018〕005号)现已公开发布。根据《通告》部署,我区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确保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落实。区发改、经信、环保、公安、建设、城管、交通、市场监管、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落实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日常监管中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的工作原则,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基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将我区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我区行政区域。
二、禁燃区要求
(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我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 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燃用设施改造要求。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其中,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鼓励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造为电能。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相关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自 2018年6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新、改、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车用柴油。
(四)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从项目源头入手严把新建项目报备审批关。要按照我区产业规划和禁止令要求,对有配套燃烧设施建设内容的项目严格进行审查,禁止采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推广采用以电代煤、代油等电能替代技术。
区经信局:全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改、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推广以电代煤、代油等电能替代技术。牵头做好禁燃区燃煤锅炉改造工作,防止出现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现象。
区市场监管局:不得对燃煤锅炉进行登记。
区环保局:加大执法力度,对使用高污染燃料或除尘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查处。
区建设局、建工局等各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各自下属单位和监管的施工单位依照通告要求,做到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生物质等替代产品配套治理设施符合要求。
各街场、管委会:督促、检查各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落实,做到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生物质等替代产品配套治理设施符合要求,及时向环保等执法部门反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6月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