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创新名城建设要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和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加。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境)内、外授权发明专利、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马德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2.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高价值专利组合、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项目;
3.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优秀专利奖,中国驰名商标;
4.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培育;
5.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
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保险;
7.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知识产权服务;
8.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9.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论坛等活动;
10.其他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上一年度纳入全区统计范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补助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助3万元,对新增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
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
第六条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实施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鼓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根据绩效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备案后,绩效评价合格或获得认证证书的最高补助5万元,被评为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八条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经培育被认定为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鼓楼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九条获得国家、省、市发明专利奖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江苏省专利项目发明金奖、优秀奖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8万元。
南京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以上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最高补助10万元;市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四条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最高奖励30万元;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的,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用专利、商标作为质押物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单笔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专利、商标实施质押贷款的最多支持3次。
第十六条鼓励拓展资本市场融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每单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承担的保费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保险成本全额。
第十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绩效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全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和提升全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绩效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二十条对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奖励3000元,被评为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奖励5000元。
第二十二条重大知识产权项目、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事项、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论坛等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与省市资金统筹规范使用,每年每项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专项资金涉及同类奖补的就高不重复。在施行过程中与上级新政策发生冲突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以申报通知执行的,经评审择优立项;以上级批文或通知执行的,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支付的费用;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两年内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107/t20210713_3035424.html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107/t20210713_3035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