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宁段砂石码头和船厂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长江岸线和水资源,维护优良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改善滨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长江江宁段砂石码头和船厂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长江水资源和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有关长江水资源、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凡非法占用长江岸线从事砂石码头装卸作业、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依法进行整治或处理。
二、长江江宁段砂石码头、船厂均属本次整治范围。凡上述范围内的砂石码头、船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经营,自行清除货物,拆除生产经营设施。逾期不停止生产经营,并自行清除货物、拆除生产经营设施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清除和拆除,并由其承担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
三、本通告由江宁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经信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实施。
南京海事局依据本通告的要求,依法禁止船舶在整治范围内停靠。
市和江宁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上述范围内的砂石码头、船厂的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四、在本次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