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9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2018年9月13日7时50分左右,位于南京市御道街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包玉勇在南京航天航空大学17#楼(科技楼)压缩空气系统改造施工过程中,从三楼高处坠落,经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总工会、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技术鉴定、调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对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已查明,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原因
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包玉勇,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明故宫校区17#楼三楼空调外机平台处悬挑梁外侧裙墙处安装管道支架,高处坠落到过道地面受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包玉勇作业点距离地面7米,身上佩戴安全带,但未绑定,未佩戴安全帽;作为法人及施工人员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针对本施工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9•13”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情况
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包玉勇(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该公司为空挂企业,无实际经营地,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玉勇已在事故中死亡,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缺乏对象,建议不再追究包玉勇及其名下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南京苏色科技有限公司应针对本次高处坠落事故,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2、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制度,强化作业过程监控,认真落实现场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