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改善落后基础设施条件,秦淮区江苏饭店地块二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取得了南京市规划局《关于江苏饭店地块二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规划意见的复函》(宁规函字[2018]683号)。经确认,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情形。为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征收秦淮区户部街9号、9号-1、11号、13号,太平南路252-1号、278号范围内房屋(以***牌均含附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45日内,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