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9〕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外来人员到我市工作生活,他们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与他们随迁的子女也是我市的新市民,理应享受我市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保障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切身利益,提高城市人口素质,实现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高水平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落实随迁子女流入地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应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优先保障教育设施建设发展,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责任。
市教育局将深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推进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制度。
各区教育局应主动承担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区域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各类教育设施,全面做好义务教育生源数量研判和义务教育学位保障,妥善做好区域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报名入学工作。各区教育局在落实随迁子女学位工作中,应避免突破国家标准班额,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安排在少数公办学校,确保符合本市政策的随迁子女均有相应学位。对外来务工人员流入较多的地区,各区要针对随迁子女新增入学需求,适时调整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规划,及时做好学校配建和改扩建工作。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各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随迁子女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区吸引社会资本,利用区内闲置教育资源,举办面向随迁子女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多方位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权利。
三、妥善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本市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
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止)。
各区教育局在受理随迁子女报名登记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查询随迁子女出生证、准生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各区教育局应在南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统筹安排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对部分随迁子女实际居住地与小学就学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若其选择继续在我市参加“小升初”报名入学,原则上应由小学就学所在地区教育局根据本市政策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到我市民办学校就读,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名入学和交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间和学位派定时间,以各区教育局公布为准。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各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
各学校在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时,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对随迁子女单独编班,应与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按规定做好随迁子女学籍注册或转接。随迁子女享受本市免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政策。各学校在随迁子女入队入团、评奖评优、学生资助、考试毕业等各方面应做到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四、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制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后,可继续在本市参加中考和高考,享受与南京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凡在南京市就读初中并取得学籍的非南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选择在我市继续升学,可根据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进行报名,除特别说明外,其报名、考试、录取政策与所在区的南京户籍考生相同。凡在我市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与江苏籍考生一样,须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享受与江苏籍考生同等的录取政策。各级教育部门应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查和相关考务安排,切实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市继续享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五、加强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宣传引导
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报纸、网站,广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宣传和解读,明确各类学校报名时间、地点、程序和方法,设立服务咨询电话,方便外来务工人员及时办理随迁子女报名登记手续。建立市、区两级随迁子女信访沟通机制,各区教育局应明确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凡属本区范围内的随迁子女政策咨询和就学矛盾,应做到耐心解释、自我消化、妥善处理,严禁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遇有较为突出或易引发群访、激访事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矛盾,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联合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力争在矛盾激化前早日介入化解。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教育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快教育配套建设,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努力创设随迁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政策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随迁子女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我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