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吴春花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补助和医疗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老年生活保障金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经过不断探索和调研,自2006年开始,市政府出台《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补助办法》(宁政发﹝2006﹞274号),对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明确了具体的发放标准。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提高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文件精神,已享受被征地老年困难补助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可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方式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玄武区孝陵卫街道有二百多名被征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办理了基本生活保障,目前这类人员的月收入分别在911至991元之间(含高龄补贴)。从2007年开始,南京市政府在综合考虑物价增长因素的基础上,将享受被征地老年生活保障金人员与企业退休职工一样,每年定期调整发放标准,增幅在6.5%至10%左右。
二、医疗保障
2008年南京市率先由财政出资,为享受被征地老年生活保障金人员免费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对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偏低,部分享受被征地老年生活保障金人员希望能够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宁人社规〔2010〕14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须男缴满养老保险25年、女缴满20年,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因此,被征地农民想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尚缺政策支持。
被征地农民作为为城市建设作出过贡献的特殊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们相信,随着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区人社局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沟通,做好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人员的保障工作,把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爱真正落到实处、落到细处,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最后,感谢您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关心并提出宝贵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