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置沈阳大东孙春玉中医诊所
沈大东卫计发〔2017〕66号
关于同意设置沈阳大东孙春玉中医诊所
孙春玉:
你关于申请设置沈阳大东孙春玉中医诊所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我局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实地考察,认为该机构具备设置的可行性。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核定的项目
1.机构名称:沈阳大东孙春玉中医诊所
2.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9-1号(2-1-2)
3.类别:中医诊所
4.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5.所有制形式:个体
6.床位:无
7.服务对象:社会人群
8.诊疗科目:中医内科、中医针灸科
9.法定代表人:孙春玉
10.投资总额:10万元
11.该机构执业后隶属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工作者协会日常管理。
该机构应自批复之日起12月内办理完成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本批复不可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此复。
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22日
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