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精神,现将《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4日
大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记录是指区卫计局对所属科室(含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和各基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实行档案化管理。其中根据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进一步做出行政处理的,监督检查记录应一并纳入该行政处理案卷,不再单独管理。
第七条 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保证内容真实完整,用语规范,具体明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