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海告字〔2019〕5号
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18年6月22日我局接到孟响举报反映在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5号(4-14-1)的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举报人身份证成立公司。2018年12月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19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为孟响。该公司是由董璐璐为股东,出资500万人民币。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5号(4-14-1),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12月9日上午9点44分至9点59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股东董璐璐、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王倩所留电话。法定代表人董璐璐所留的电话为138****3941,130****3722,其中电话138****3941是湖南永州号,接听人表示不认识董璐璐,130****3722是浙江杭州号,已关机。王倩所留的电话86273399,150****6591,150****5367,电话86273399接听人表示不认识王倩,150****6591是空号,150****5367接听人表示不是王倩。
2019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5号(4-14-1)是一处楼房民宅,没有公司经营,该住户拒绝提供房产信息及房证,拒绝配合调查。
我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7日前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经比对,当事人办理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提交的登记住所房产复印件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有以下四处不同:一、房产证新档案号方面,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新档案号为“6-2-085***34”,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文号为“6-2-0859660”;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栾长军”;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许威”;三、共有情况方面,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共同共有 栾长军;李微;”,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显示“单独所有”;四、登记日期方面,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5-11-1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5-11-20”。
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孟响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5号(4-14-1)的地址设立登记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任监事。孟响本人表示不认识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董璐璐和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王倩。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过任何公司。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设立登记公司,且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同绿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110042
联系人: 王丹、徐良 联系电话:8811804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