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前告 字〔2019〕 8 号
沈阳市康峰苏通讯设备销售中心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市康峰苏通讯设备销售中心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人为郭峰,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76-5号2-3-1,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网络全程电子化平台经申请设立登记。当事人设立登记所提交材料均为电子化照片形式。
经比对,当事人所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与房屋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产证有以下五处不同:一、房屋坐落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屋坐落为” 大东区观泉路276-5(2-3-1)号”,房屋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屋坐落为“东陵区观泉路276-5”;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汉”,房屋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高辉”;三、房屋总层数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总层数为”7”,房屋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产证房屋总层数为“6”;四、建筑面积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建筑面积为”68.32平方米”,房产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产证建筑面积为”48.56平方米”;五、老档案号方面,当事人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老档案号为“6-私-401348”,房产产权所有人高辉所持有房产证老档案号为“20-10-17700”。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4月15日10时00分19秒出具东陵区观泉路276-5号房屋坐落2-3-1单元间号《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其房屋基本信息与高辉所持有房产证基本信息相符,证明当事人提交登记注册的住所房产证明为虚假。
2019年3月16日上午9点44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投资人郭峰的电话177****6563提示为空号;上午9点52分,拨打了当事人财务负责人王璐璐电话150****7570,提示为为空号。2019年3月16日下午14点22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投资人郭峰的电话177****6563提示为空号;下午14点26分,拨打了当事人财务负责人王璐璐电话150****7570,提示为为空号。2019年3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76-5号2-3-1所住人员为举报人高辉本人,现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并且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市康峰苏通讯设备销售中心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肇启文、赵国栋 联系电话: 88262349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