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经普办建立经济普查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沈大东政发〔2013〕5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部门优势,加强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大东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成员单位经济普查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牵头,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组成了一支覆盖全区各部门和系统的经济普查联络员队伍,并制定了普查联络员工作分工职责,对各部门的联络员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主要职责为:落实本系统、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普查期间的信息传达;参加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配合区经普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的有关事宜;参与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必将为全区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充分体现了经普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利于普查工作交流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普查工作正常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