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19年11月25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关于徐志军蔬菜摊床(下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豇豆”的相关情况
(一)由我局组织并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所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存储蔬菜库房,据当事人称,所销售蔬菜都由当事人从十二线闫红杰处购进,该不合格批次豇豆是2019年09月07日购进的,配送数量30公斤,于09月09日全部售出。
(三)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批次豇豆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检验报告》材料后,于当日在摊床内的蔬菜销售区域张贴“召回公告”信息。
(四)2019年10月21日,我局来到当事人所经营的摊位,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19年10月24日、29日,仍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19年10月29日,我局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农贸市场主办方联系,市场主办方负责人称当事人已不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五)案件调查过程中,在我局送达相关抽检文书及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后,一直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询问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规定,我局已中止调查。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